在不动产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权益拥有者及相关利益方均有权提出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申请。
更正登记旨在针对不动产登记薄中的瑕疵记录进行必要的修改以及补充,以此来恢复其真实的状况。
这一过程会彻底终结先前基于畸形登记所产生的权力推定效应,同时它也将彻底杜绝潜在的第三方根据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来获取不正当的实际登记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更正登记主要有两种类型:
依申请的更正登记与依职权的更正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