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诉讼事宜,同样受制于时效中止的相关法律条款约束。
根据现行法规,相关方对劳动仲裁的申请期限定为自事发之日起计算的一年内,然而如果因为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导致仲裁时效中止,那么从该中止原因得以消除的那一天开始,仲裁时效将重新开始计算。
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内,若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争议,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时,将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