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公司出现资不抵债之境况,一般的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需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但如若法定代表人本身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或犯有其他罪行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条规定:
“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东仅需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则需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修订)第二条明确指出:
“企业法人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应依据本法规定进行债务清理。
”同时,如果企业法人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也可依法申请进行重整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