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产时,可以将购买协议或合同中列明两个人的姓名。
若在婚前达成此类协议,则此举将被视为对房产的共有所有权进行确认,亦即,该房产将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转变为双方的共同资产。
反之,若未在购房合同中列明两人姓名,那么仅仅是配偶中的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存在而自动转变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法律规定中,当当事人在结婚之前,其父母为他们购置房产提供了资金支持,这种情况下,该笔资金应被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这笔资金是赠予给双方的。
同样地,在当事人结婚之后,其父母为他们购置房产提供了资金支持,这种情况下,该笔资金也应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这笔资金是赠予给其中一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