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房屋交易存在诸多潜在风险:
如若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了资金持续紧张导致停滞不前的状况,亦或是由于自身技术实力不足而引发的施工质量下滑问题;
或者在建设进程中未经事先告知便擅自更改原有的设计方案或承诺内容,特别是涉及到小区内配套设施及环境绿化方面的变动,这些都可能为购房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