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问题,具体解答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若女方出阁之后其户口依旧留在原籍,那么在此情况下,这位女人同其他村民一样有资格享受到征地拆迁所带来的补偿款项。
虽然妇女在婚后会在新的居住地继续生活,然而她并未在此处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而出阁女子原籍所在的农村集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或回收该女子的原有耕地。
基于以上原因,这位“出阁女子”仍将拥有土地承包权,并且在面临征地拆迁时,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当出阁女子在婚后将户口迁移至小城镇时,同样有权获取征地补偿款。
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无权收回承包地。
同时,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尊重承包方的个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这位出阁女子依然可以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对于出阁女子在婚后将户口迁移至其他村庄的情况,我们也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这位出阁女子的户籍已迁出,但是在其丈夫家中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她在原籍村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得以保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阁女子”在面临征地时,是有权利获得相应补偿款的;
其次,如果出阁女子的户口从娘家迁出,并且在其丈夫家中成功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她就失去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面临征地补偿时,自然无法获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