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乃是依照法律规定,物的权利人有权自主决定和排除他人干涉,针对特定之物所享有的一种专属权利。
此项权利内容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三个方面。
其中,用益物权主要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等多个领域。
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法定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