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员工在遭受工伤时,有权依法享受以下工伤医疗期间的各项权益:
第一,对于因治疗工伤所需而产生的费用,只要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那么这些费用将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第二,如果工伤医疗期(即停工留薪期)结束之后,员工仍然需要进行治疗,或者是在评定伤残等级之后,旧伤再次发作,他们都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对于那些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得到护理照顾的,这部分护理责任将由所在单位全权负责;
最后,还有其他相关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