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所述之免责条款,特指如下两类条款:
其一是对受约人身体伤害所致的免责;
其二则是因故意或严重疏忽而导致受约人财产损失的免责。
此所谓“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在协议订立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明确约定,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或减轻他们在未来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的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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