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立法,构成缔约过失的主要形式是指在合同缔结阶段,当一方当事人存在法定的缔约过失情状,导致另一方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时,该方需对受损害方负起弥补赔偿责任。
对于法定的缔约过失情状,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一,以假借合同之名,行恶意磋商之实;
二,恶意掩饰或虚构与合同缔结息息相关的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陈述;
三,实施其它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