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住房,即由于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种种因素需对此进行拆迁,并以此为由规定将适合居住的房屋提供给被拆迁人或者租赁合同的受让人,以满足其生活所需。
当此类拆迁安置住房获得了拥有产权的资格,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就可以视作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品房无异:
首先,此类住房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其对外销售加以限制;
其次,对于转让的时间限制已经到期。
因此,这类安置住房也具备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资格。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