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者在法律上仍将被认定为渎职行为,若其因渎职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即便已经主动向司法机构交代罪行,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定罪和惩罚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进行实事求是的交代,这种行为应视为自首。
对于自首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享受从宽或减轻处罚的待遇,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处罚的优待。
此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能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同样可被视为自首。
虽然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只要他们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就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机会;
而如果他们的坦白行为能够有效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则有可能获得减轻处罚的优待。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