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合同形式的不当选择将引发诸多负面影响。
首先,若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现行法律对此设有特殊规定,那么毫无疑问,缺乏此种形式的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其次,即使合同的外在形式得以满足,其具体内容亦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例如,对于租期超过六个月的租赁合同而言,如未能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便可能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