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时,即使仅存在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方式,除了书面形式外,还包括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就具体应用而言,如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合同需采取书面形式,则必须遵循这一约定;
若双方当事人有意将合同形式确立为书面形式,则应遵循该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选择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主要指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能以实体形式呈现合同内容的形式。
此外,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以实体形式呈现合同内容,且可随时调取查阅的数据电文,亦被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