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且补偿金额须不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所展现出的市场价值。
该补偿事宜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评估并予以确定。
2.对于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进行补偿;
3.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暂停及业务停滞的损失也应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