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规定,每天工作八个小时的准则在正常情况下并不包含午间休息时间在内;
员工每日常规工作时限不应达到或超越八小时,而他们在每周的总体工作时间也被明确限制在四十四小时以内。
若企业因自身生产特性无法执行标准的八小时工作制度,则需经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采用其他适宜的工作安排方式。
然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因为生产经营方面的需求,必须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话,那么在征得工会以及劳动者的同意之后,通常每日的延长时长不得超过一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