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欲请求暂缓实施行政拘留措施,则所提供之担保人需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担保人与本案之间必须毫无关联性,也即是说,担保人并非案件当事人便可;
其次,担保人应当合法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尚未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
再者,担保人在其所在地区应有稳定的户籍地位以及固定的居住场所,以便于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此外,担保人还应当具备完全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等情形,则将难以成为符合要求的担保人。
故而,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之人方能胜任担保人角色。
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保人在担任此职务之后,应确保被担保人不会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否则,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职责导致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将会面临3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