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征用土地补偿金的精确标准以及具体金额,在经过市、县级政府严格审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规定。
2.在确定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关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时,应依据当地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的最基础单位统计年报以及物价部门核准的单价为基准。
3.若依照相关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尚不足以维持需安置的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时,必须有合法的项目作为支撑,遵循国有土地补偿程序,向被征收人提供合理的补偿。
补偿应先行,然后才进行征收。
任何违背上述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均属非法征收。
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