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在进行工伤认定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与相关的经办机构负责进行结算。
至于后续可能出现的住院治疗费用,则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进行相应的结算处理。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当治疗工伤所需要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时,这些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同时,根据该条例的第六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如果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却未参加的情况下发生了工伤事故,那么该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来承担支付费用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