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第四十八条,对于征收农业用地的情况,其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具体金额,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所制定并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进行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的优劣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需关系、人口数量及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应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而对于征收农业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特别是针对其中涉及到的农村村民住宅问题,应该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的基本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分配宅基地建设新房、提供安置房或者直接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为他们提供公平且合理的补偿,同时也应对由于征收行为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以确保农村村民能够继续享有居住的权利以及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