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持有营业执照的房屋征收对象来说,我们将给予如下补偿待遇: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全面补偿;
(2)根据征收房屋所引发的搬迁,以及临时性安置条件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补偿应对;
(3)针对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也会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2.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问题上,我们保证其不会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当天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将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严谨细致的评估确定。
若您对评估结果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
如对复核结果仍存疑虑,还可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会积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宝贵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