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达成的协议终止之后,仍有以下相关义务需要被遵守:
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原物回收义务等。
当出现债务债权关系的终止时,各方当事人均需恪守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之原则,依据正常的商品经济活动惯例,继续进行通知、协助、保密及旧物回收等相关行为。
在此期间,各位当事人亦需以保护自然资源不被过度利用、防止环境受到污染及生态系统遭受破坏为己任,切实履行自身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