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判定准则,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在实施交通行为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其次,该行为引起了实际发生的交通事故;
最后,该交通事故导致了人员重伤、死亡或者社会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行为人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并且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即可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饮酒后或使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机动车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仍驾驶的;
(四)明知机动车无牌照或已达到报废标准仍驾驶的;
(五)严重超过额定载荷驾驶的;
(六)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