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受雇人员在开展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伤害或损失时,其雇主理应负责相应的经济损害赔偿义务。
然而,若该雇员是出于故意行为或是严重疏忽导致了他人的损害,那么他/她就必须与雇主共同承担起连带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在履行完自己的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该雇员进行追偿。
因此,在雇员仅存在一般的过失时,雇主需独自承担起所有的赔偿责任;
而只有当雇员出现了重大过失时,才能适当减轻雇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