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面临房屋拆迁时,拆迁费用通常会予以支付至该房产的所有者手中;
2.对于拆迁房屋补偿费用的落实,则由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发放。
若对拆迁补偿感到不满,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的政府机构提出申诉;
3.拆除与重建单位按照既定的标准,向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款项。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村地区的征地数量日益增多,因此,如何科学地确定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便显得尤为关键。
在征收农村居民赖以为生的土地后,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
关于农民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金额,由于农村土地种类繁多,故而不同类型的土地所对应的补偿标准亦有所差异。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如涉及到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以及广播线等设施的迁移,需依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编制详细的投资预算,并将其纳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程序之中。
对于因征收房屋导致停产停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诸多因素来加以确定。
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在拆迁补偿方面,既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同时还可以选择将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综合补偿策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