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有效期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下,如尚未超出债权人与保证人先前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仍需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如双方对此无明文约定,则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若此期限已过,则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对于一般保证的情形,若债权人未能在此保证期间内就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也将无需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若债权人未能在此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保证人同样无需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