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与发展的推进中,拆除违章建筑已成为必要举措之一。
然而,对于此类问题,需明确一点,那就是并非任何一种违章建筑都必须得到赔偿。
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关部门甚至有权对此类违法行为实施罚款。
然而,值得我们深思熟虑并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在于,许多地区在以“违建”名义进行拆除的过程中,实际上涉及到的并不完全是严格意义上的违章建筑。
例如,那些符合建房条件且经过合法审批程序的农民所建造的家庭唯一住房,以及由于地方政府实施的某些临时政策而导致的违法建筑等。
在这种情况下,违章建筑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判定为违章建筑。
当面临拆迁或拆除时,不仅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而且还应该按照法定标准全额支付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