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倘若已由人民法院指定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的财产,在继续使用期间其价值并未产生显著变化,则可予以准许;
然而,若为人民法院或受委托的第三方、申请执行人所保管的财产,保管者应严格遵循法令,禁止擅自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房屋出租法院能强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房屋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承租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房屋,待租赁期满后退出。《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