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之相关规定,国家赔偿请求的法定有效期设定为二年。
该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得知或应该得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侵害了自身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之时开始计算,然而在遭受拘禁等对人身自由产生限制的情况下并不计入其中。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同样为二年,自其知晓或应该知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侵害了自身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之时开始计算,然而在遭受拘禁等对人身自由产生限制的情况下同样不计入其中。
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则应遵循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时效方面的相关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