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其相应的执行措施包括立即释放被告人、撤销相关的扣押措施以及向相关权力机关移交案件材料等等。
就法律角度而言,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得出不起诉结论之后,便需严格依据前述规范流程开展相关工作。
具体操作方式便因案情个性化特性有所差异。
关于公诉裁决文书的发布,应以公开方式进行,与此同时,不起诉裁决书亦须分发给相关的司法和管理机构及参与者。
如果被不起诉者需要接受行政制裁、纪律处分或者其违法收入需要没收,那么人民检察院有必要对此发出司法建议,并将相关文件移交给对应的负责部门处理。
与之密切相关的负责机构应在收到建议书后,尽快给予反馈答复,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