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内,仓储合同被归类为一种双务性、诺成性、有偿以及不要式性质的合同形式。
具体来说,仓储合同是指仓库保管人为存货人存储其所交付的仓储物品,同时,存货人则需向保管人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的一种合同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仓储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实质性的转移,仅仅是货物的占有使用权暂时发生了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仍然完全归属存货人所有。
此外,作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类型;
同时,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方,也必须具备依法获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质。
当合同正式签署后,即刻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