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是由国家司法机关之一的人民法院负责具体执行。
对于罚金的执行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为如下五种情形:
第一,限期一次性缴纳。
此乃一般状况下的规定形式,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小或者虽然数额较大,但是缴纳并不存在困难的案件;
第二,限期分批次缴纳。
这种方式主要针对罚金数额较大,同时缴纳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案件;
第三,强制缴纳。
即在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罚金的情况下,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第四,随时追缴。
若被执行人无法完全按照预定时间缴纳罚金,人民法院有权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立即启动追缴程序;
第五,减少或者豁免缴纳。
在被执行人因经济原因导致缴纳原判决所确定的罚金存在困难的情况下,经过申请并经查证属实,可以考虑适当减少或豁免其应缴纳的罚金金额。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