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解除时,若转让费合同中明确规定应支付的部分不可予以退回,则需遵守该项条款;
否则,转让费即为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的,涵盖现有设备、剩余货物款项、尚未到期租金、装修费用以及顾客群体、商号、招牌、商标等各类有形及无形资产价值的总和。
然而,如果所收取的转让费明显存在不公,或者租赁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亦或是由于出租方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合同解除,那么转让费便可依法予以追回。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