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系指,纳税人如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实施虚假的税务申报行为或未予履行申报义务,其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达到较大且占据了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
而如果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巨大且占据了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
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他们如若采取上述列举的手段,未能及时缴纳或少缴已经扣押、收取的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话,也会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