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违约行为的一方需对另一方因为合同解除而蒙受的房屋增值损失作出补偿。
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一方导致了另一方损失,那么其应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当,并且还应当包含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另一方有可能获得的可得利益;
然而,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初对这种损失的发生缺乏预见,则将会得到免责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