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内,即在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道路两侧的停车泊位均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权益范围,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因此,任何物业服务企业都没有权利私自安装地面锁定器或者以其他方式来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用,这些行为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若物业服务企业在未经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公共区域内的停车场开展如收费停车、维修保养等经营性活动,则属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停车费用后,必须将其用于维护和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停车设施,并将相关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披露。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