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可能存在土地合法权益的问题。
当女方步入婚姻殿堂,其户籍迁移至丈夫家中,然而在新家庭中却未能获得相应的土地分配份额。
在此情况下,其原生家庭的土地使用权不应被收回,因为每个人都应根据国家政策享受到属于自身的那部分土地使用权,任何人均无权剥夺或侵犯这个权利。
因此,即使女性在婚后将户口从娘家迁出,她仍然有可能继续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