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规规定,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时限如下所示:
若在失业之前,就业者以及所在的工作单位累计缴纳了一年但不足五年的社会保险费用,则失业救济金的最长发放期为十二个月;
而如果累计缴费年限达到了五年但还未达到十年的话,那么最长可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期则是十八个月;
倘若累计缴费年限超过了十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最长可享受到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期将延长至二十四个月。
此外,失业救济金的具体金额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但其金额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