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若双方选择了私下和解,仍然保留了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之后,依法立案展开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将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线索,尽全力搜集证据,力求精确无误地确定事故责任。
然而,若现场已经不复存在,导致无法明确交通事故责任,那么便需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推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①即若当事人一方具备报案条件却未报案或未能及时报案,使得交通事故无法得到认定的,该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②若当事人各方都具备报案条件但均未报案或未能及时报案,使得交通事故无法得到认定的,各方应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③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调解无果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