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为买卖合同之一种,系指卖方在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将所售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而作为交换条件,买方则需向卖方支付相应款项的协议。
此合同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明确了交易的标的物,包括其名称、数量以及质量;
其次,规定了交易的价格,即价款;
再次,详细说明了交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方式、包装方式、验收标准与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所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重要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民法典》中的实践合同是包括定金合同的,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