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法律条款明确指出:
若被征收人未能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之内就征收补偿事项向上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或对此未能提起行政诉讼行为;
同时,亦未能在补偿决定中明文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那么,此种情况下,应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