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相关法规条文,应严格执行并强制性拆毁任何违规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将房屋构建于农田之上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3.对于农村居民未获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采取欺诈手法获取批准,从而非法占据土地进行住房建造的行为,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监管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其返还非法占用的耕地,并采取相应措施强制性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近建立的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