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若商品遭受损毁或灭失的风险,应由出售人而非购买人承担。
这是由于,在试用买卖的交易模式下,出售者给予了买方尝试使用该标的物的机会,其最终目的仅仅是将物品的使用权进行暂时性的转移。
简而言之,试用买卖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让买方在决定购买之前可以先试用标的物,并在一段特定时间后再做出最终决策的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