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入狱的罪犯,如果他们积极地遵守了牢狱内的各项规定,诚意接受改造再教育并明确表示会真诚悔过自身所犯之罪,或者是因为其行为体现出立功表现,那么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考虑给予其减刑。
此外,如果罪犯的表现更为优秀,达到了重大立功的标准,那么按照规定,必定要给予其适当的减刑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况下,罪犯在被减刑之后,实际的服刑时间都不得低于整个刑期的二分之一,而且根据现行法律,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最多能获得一年六个月的减刑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