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房屋具体的赔偿金额,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建议您在拆迁前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协商和沟通,以便妥善处理赔偿事宜。
对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核算标准,应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量:
搬迁补助费用、未提供周转房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过渡期超出部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以及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费用。
在此,我们特别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1.若拆迁人已提供周转房并使拆迁房屋的使用者得以居住,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用将自动归零。
2.若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用也将自动归零。
3.当被拆迁人获得相应的补偿时,这意味着该房屋已经由其自行使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基本原则,确保拆迁款项自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如遇未补偿到位的情况,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及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地理位置、使用功能、建筑面积等信息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同时要求被征收人给予充分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工作是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完成的,双方需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内容达成共识,并将这些约定明确载入拆迁协议之中。
然而,若双方未能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此裁决便会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