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避免陷入信用卡诈骗罪的境地,我们可以看到如下几点建议:
首先,切勿尝试使用伪造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而来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其次,也不能涉及到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再次,不得冒充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
最后,坚决不能进行恶意透支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视为信用卡诈骗活动,并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和经济惩罚: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此外,若有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则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