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包方在处理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与订约发包商的约定来开展各项工作,并依照约定规范地提交相应的工作成效。
每个共同承包方都应对所负责的全部承揽事宜负责,确保工作成果能够满足发包商的需求和期望。
若实际交付的工作成果未达规格要求,发包商有权根据协议要求共同承包方中任意一家承包方承担起违约责任。
任何一个共同承包方在此情况下,都应当无保留地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义务。
在承受了违约责任的共同承包方中,其有权向其余涉事的共同承包方进行追溯求偿,从而获取超出其实际应负担的责任份额。
换句话说,无论是哪一位共同承包方在承担其自身责任之后,其他共同承包方都需要再依据既定条文或过错严重程度而担负相应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是两人及以上依法承担起连带责任,权利方就有权请求部分或所有连带责任人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应根据彼此各自应负之责的轻重幅度来确定;
倘若无法对责任的轻重做出准确评判,则所有连带责任人需共同分摊责任。
实际支付责任超逾了自身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余连带责任人提出追偿。
至于连带责任的行使方式,可依照法律明文规定,或是经由当事双方自行议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