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未获取房产证,但能证实房屋所有权归属合法的情形,在经过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权属无误后,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证件不齐全或是无法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需经过相关部门对其合法性予以鉴定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当涉及到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租赁权)产生争议时,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并根据诉讼结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若未能提供周转房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损失赔偿费。
需注意以下几点:
1.若拆迁方已提供周转房而使得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得以居住,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即为零。
2.若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也将为零。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意味着该房屋将由其自行使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拆迁款项应自征拆补偿、安置方案获批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如未按规定补偿到位,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