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补偿金的支付期限通常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应遵循竞业限制期的相关规定。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竞业限制期的长度不允许超出两年这一上限。
对于有保密责任的在职员工而言,所在用人单位可在签署正式书面的劳动合同时,或是在附有详细条款的保密协议中,与该名员工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且双方需就如下内容达成共识:
在劳动关系结束或终止之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用工方将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
具体来说,如果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已经约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条款,但是没有规定解约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劳动者严格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时,他们便可行使自己的权利,向用工方要求按照他们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再以30%的比例按月来领取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