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擅自占用已明确规划的土地资源时,无论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户之间,还是双方与房租租赁者之间无法达成有关补偿安置协议,均应首先经由各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同等级别的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仅当经过行政裁决后,各方当事人仍然未能达成协议时,才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必须为当地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应职能部门,若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即是被拆迁人的话,则裁决应由同等级别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裁决结果应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
以下为涉及违法行为的建筑物类型:
1.未按许可证规定范围内或与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而建造的建筑物。
2.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3.未经许可擅自将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改为永久性建筑物的建筑物。
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建造的建筑物。
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建筑物。
6.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但该建筑物已经超出其使用期限。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建造的建筑物。
如需向法院提起强制拆迁诉讼,具体流程如下:
1.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请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